2019-06-25 11:01:52

●周總理對他們說:“偵訊日本戰(zhàn)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檢察署負責搞吧!”

●檢察長譚政文詼諧地說:“只要犯人開口說話,我就有辦法制服他。”

●周恩來總理沉重地說:“再重申一次,一個人也不能殺!”

● 庭審準備周恩來安排庭審工作

早在1953年11月,根據(jù)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央就開始考慮擬訂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犯的方案。這天,周總理親自召見了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高克林和辦公廳主任李甫山等人。

在會談中,總理對他們說:“日本戰(zhàn)敗投降已有八年了。八年來,國際形勢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日本是我國的近鄰,自戰(zhàn)敗投降后一直處于美國的管制下,到現(xiàn)在中日尚無邦交,兩國一衣帶水,建立往來是不可少的。最近,日本的一些民間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探詢侵華日軍人員的下落。日本社會黨國會議員提出了訪問的要求。議員是上層人士,我們關押的戰(zhàn)犯在日本國內與這些議員、上層人士有著廣泛的社會關系,我們要對他們進行教育,爭取使他們有可能成為中日兩國人民友好的橋梁。我國對在押的日本戰(zhàn)犯沒有公布,外界還不知道。中央決定盡快對在押戰(zhàn)犯進行偵訊。戰(zhàn)犯們在侵華戰(zhàn)爭中對中國人民犯下的罪行,我們必須搞清楚,這樣才能起訴、審判或從寬釋放?,F(xiàn)在我國已經建立了人民檢察機關,偵訊日本戰(zhàn)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檢察署負責搞吧!”

當時,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是羅榮桓,他還同時擔任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任,所以,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日常工作由第一副檢察長高克林主持。

針對檢察署的實際情況,周總理向高克林檢察長指出:“這項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現(xiàn)在檢察機關剛剛建立,人員可能不足,你們可以向公安部請求給以協(xié)助。”

接受周總理交付的任務后,高克林副檢察長主持召開了檢察署黨組會議。會議研究,決定組建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開展日本戰(zhàn)犯的偵訊工作,并將這項工作交由譚政文副檢察長分管,由李甫山具體考慮并組織實施。

檢察署黨組會議之后,李甫山便著手開始偵訊日本戰(zhàn)犯的準備工作。

當時,中國關押的日本戰(zhàn)犯除了從蘇聯(lián)移交過來的969名犯人外,還有140名日本戰(zhàn)犯關押在太原戰(zhàn)犯管理所。這140名戰(zhàn)犯是日本投降后,被蔣介石、閻錫山網羅的投降日軍,他們在解放后繼續(xù)與中國人民為敵,后來被我人民解放軍捕獲。

在這共計1109名日本戰(zhàn)犯中,從日本投降到1954年間死亡47名,1956年最后處理時為1062名。

對于這些在押的日本戰(zhàn)犯,最高人民檢察署在我國接收之初,便部署了早期的調查偵訊工作。那是早在1951年時,檢察署便派出馬世光、趙維之等7名檢察員,先后到沈陽等地作過一些調查。但在后來,由于朝鮮戰(zhàn)爭的爆發(fā),使調查工作停了下來。

李甫山再次接到偵訊任務后,首先仔細查閱了日本戰(zhàn)犯的簡單資料及當時的管教情況后,再落實了工作所需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步驟、實施計劃等,并作出了全面的詳細計劃,最后隨譚政文副檢察長到政務院向周總理匯報了他們的工作計劃。

周總理聽了他們的匯報后說:“計劃還得當,但關于經費的預算,你們再考慮一下。是否組織戰(zhàn)犯和漢奸出獄到一些地方去參觀,以接受社會現(xiàn)實的教育。這樣的話,預算恐怕就不夠了。”

周總理還對日本戰(zhàn)犯的處理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這些戰(zhàn)犯的罪行比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zhàn)犯,要輕一些。對這1000多名戰(zhàn)犯,我們不需一一審判,但要把他們所犯的所有罪行都搞清楚。偵訊結束后,將罪行重大的予以起訴審判,多數(shù)戰(zhàn)犯還是要釋放的。對起訴審判的戰(zhàn)犯,也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

周總理又指出:“這些戰(zhàn)犯在日本社會有不少的聯(lián)系和影響。他們侵略中國,殘害中國人民,而他們自己也是戰(zhàn)爭的受害者,有的也是家破人亡。在偵訊工作中,你們要通過耐心地爭取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反對侵略戰(zhàn)爭與爭取和平的朋友。”

領會周總理的指示后,李甫山在偵訊工作預算中又增加了組織戰(zhàn)犯出獄參觀的經費。后經周總理批準,于1956年2月起,由公安、檢察及民政系統(tǒng)聯(lián)合組織實施。

至此,戰(zhàn)犯偵訊準備工作順利完成。集訓偵訊人員

1954年1月,戰(zhàn)犯偵訊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后,最高人民檢察署從公安、檢察、大專院校、涉外單位等借調了偵訊員、調查員、書記員、翻譯及其他工作人員,共計200多人,在北京朝陽門真武廟街組辦了為期1個月的集訓班。

集訓班是根據(jù)偵訊工作的需要和偵訊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而開辦的。集訓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偵訊工作的技術、業(yè)務問題和偵訊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問題。

對日本戰(zhàn)犯和偽滿漢奸的偵訊,是一項政策性、業(yè)務性、責任性很強的重要工作。而現(xiàn)有的檢察人員和借調來的干部,絕大多數(shù)沒有偵訊外籍罪犯的工作經驗,幾乎從來沒有接觸過外國犯人,這樣對偵訊和處理日本戰(zhàn)犯的工作就很陌生。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署開辦了這個集訓班,并指明由李甫山同志負責培訓。

培訓是保密且全封閉的。培訓的第一天,李甫山便向同志們傳達了周總理及黨中央關于偵訊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犯及偽滿漢奸工作的指示和政策精神,然后組織大家認真學習討論。

學習討論進行了為期一周的時間,通過討論,大家對中央決定偵訊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犯工作的重大意義,有了深刻的認識,也對周總理指示的對戰(zhàn)犯審判的量刑,包括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只判少數(shù),釋放多數(shù)等政策原則及通過改造教育,爭取化敵為友的遠見卓識,有了更深層地理解,并統(tǒng)一了思想認識。

在此基礎上,高檢的有關領導及政法方面的有關專家,就有關偵訊業(yè)務的方式、方法,偵訊的重點和對象及調查取證應注意的事項等分別進行了專題講座。

譚政文副檢察長就如何偵訊日本戰(zhàn)犯和偽滿漢奸作了專題報告。強調對日偽地方行政系統(tǒng)縣級簡任官和軍事系統(tǒng)校官以上的罪犯,要進行單獨的重點偵訊。之所以提出重點偵訊,是為了在偵訊后處理時,便于確定起訴審判對象。

在多次業(yè)務講座中,李甫山就偵訊的具體細節(jié)、常規(guī)方法、重要環(huán)節(jié)及注意事項等,以案例或事例的形式,一一進行深入淺出地講解,并多次強調此項重要工作的工作職能,指出這是一次歷史的審判,我們肩負著神圣使命。此項工作雖然屬于檢察工作的范疇,但絕不局限于檢察系統(tǒng)的職能范圍。除了負責偵查、訊問、調查取證、審訊起訴、支持公訴、免予起訴等工作外,還配合對戰(zhàn)犯與漢奸的處理,參與審判、釋放。并對在押戰(zhàn)犯與漢奸進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是集偵訊、審判、管理、教育、釋放為一身的特殊工作。

李甫山要求大家從國家和民族的大局著想,從身邊工作的小事著手,扎扎實實、認認真真地搞好每一項工作,使這次正義的偵訊審判工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國際社會的認同。

在集訓期間,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將戰(zhàn)犯的思想動態(tài)向偵訊人員作了一場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和我國國際法學家、曾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的梅汝?先生,向集訓班的同志們講解了戰(zhàn)犯處理原則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有關情況。

集訓班臨近結束前,中央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署東北工作團”,簡稱“東北工作團”,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李甫山任團長。

團隊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兩名及委員若干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1個,偵訊室3個。3個偵訊室分別是:第一偵訊室,負責偵訊日本軍隊系統(tǒng)的戰(zhàn)犯。第二偵訊室,負責偵訊在偽“滿洲國”任職的日本軍政警憲戰(zhàn)犯。第三偵訊室,負責偵訊偽“滿洲國”漢奸。

另外,太原在押的日本戰(zhàn)犯由東北工作團統(tǒng)一領導負責,交山西省人民檢察署和公安廳共同偵訊,由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鄭自興負責。其偵訊事項與撫順的工作團一致。為了協(xié)調太原的偵訊工作,東北工作團先后派出趙維之檢察員和井助國副主任長駐太原指導工作。

同年3月4日,集訓班結束培訓,隨即乘車奔赴撫順和太原等地。順利完成偵訊工作

1954年3月7日,東北工作團來到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拉開了偵訊工作的序幕。

工作團來到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后,先是召開了戰(zhàn)犯大會,告訴戰(zhàn)犯必須如實交待罪行,否則將受到中國人民的嚴懲。隨后,工作團又按照鈴木啟久,武部六藏、城野宏和富永順太郎4個案件分成4個大組。

其中,鈴木啟久是軍隊系統(tǒng),武部六藏是偽滿系統(tǒng),城野宏是山西軍政系統(tǒng),富永順太郎是特務間諜,他們都在侵華過程中犯下了滔天罪行。大組下面又分為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由審訊員、書記員和翻譯等幾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7、8名戰(zhàn)犯的偵訊工作。

各個偵訊小組跟自己的偵訊對象,經過幾個回合的較量,并非是個個戰(zhàn)犯都服服帖帖地接受偵訊。特別是那些將校級戰(zhàn)犯、重點人犯,依然是心懷叵測,等待觀望,頑固不化。即使是來自公安、檢察戰(zhàn)線上的老同志也都有些棘手,心里都暗暗著急。

面對這個情況,工作團在偵訊工作開展不久,即由負責工作團領導工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譚政文召集開會。

針對工作團少數(shù)同志面對強敵有畏難的情緒,譚政文在講話中指出對敵人決不能有任何畏難情緒,就像強攻敵人的碉堡,只有勇敢向前,不能猶豫后縮。

他還詼諧地說:“這些年來我在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國內外敵人作斗爭中,只有一種犯人不好對付,那就是‘啞巴’。只要犯人開口說話,我就有辦法制服他。”

譚檢察長的講話,為整個工作團的同志們指明了方向,使大家大大增強了信心和斗志,準備勇敢地投入到新的戰(zhàn)斗中。

為了推動偵訊工作的順利進行,工作團還采取了一系列克敵制勝的措施。

據(jù)當時摸底,在戰(zhàn)犯中,非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占多數(shù)。根據(jù)這一情況,為分化瓦解戰(zhàn)犯,孤立上層,打擊少數(shù)頑固反動的罪犯,工作團決定像土改中發(fā)動貧下中農起來揭發(fā)斗爭惡霸地主那樣,對戰(zhàn)犯中的下級軍官進行動員。

當工作團對戰(zhàn)犯偵訊開始時,在尉級以下戰(zhàn)犯中又出現(xiàn)了新的反復。他們惶惶不安,感到深挖罪行的舉動非同以往,怕坦白了吃虧,怕留下殺頭的證據(jù)。

針對這種情況,李甫山主任在動員大會講話中,反復講明我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抗拒從嚴認罪從寬”的政策精神,打消了他們的顧慮。

接著,工作團又組織罪惡嚴重、認罪較好、敢于檢舉的中隊長柴田修藏中尉向尉級以下戰(zhàn)犯作了認罪檢舉的典型示范發(fā)言。

柴田修藏痛哭流涕,認罪懺悔,一口氣講了4個小時,臺下的全體戰(zhàn)犯也流著眼淚,不斷地喊著:“同感!同感!”

隨后,在絕大多數(shù)尉級以下戰(zhàn)犯中,立即掀起了交罪檢舉的高潮。

當然,在偵訊工作中也有不順利的時候,比如警佐鈴木太助以絕食來拒絕工作人員的問話。

為了打擊反動分子,并防止發(fā)生意外,工作團通過管理所把表現(xiàn)頑固的戰(zhàn)犯分子押到各個監(jiān)號,“以好夾壞”,嚴密控制。同時,還抓住幾個戰(zhàn)犯典型,公開揭穿他們的罪惡陰謀。

這樣,經過一段時間,尉級以下戰(zhàn)犯基本上交待清了罪行,他們還寫了檢舉材料,揭發(fā)其他戰(zhàn)犯的罪行。

經過近兩年的時間,工作團協(xié)同管理所通力合作,內審外調,終于順利地完成了對1000多名日本戰(zhàn)犯的全部偵訊工作。

根據(jù)在押戰(zhàn)犯供述的主持犯罪事實或參與犯罪的概述統(tǒng)計,其僅僅是他們執(zhí)行“三光政策”血腥記錄的一部分。確定最后起訴名單

1954年末,中國紅十字會會長李德全、顧問廖承志應邀訪日。為了做好對日工作,中央決定借此向日本公布在押戰(zhàn)犯名單。

戰(zhàn)犯名冊經中國紅十字會訪日代表團交給日本紅十字會后,撫順、太原兩地的戰(zhàn)犯管理所便陸陸續(xù)續(xù)地收到了中、日雙方紅十字會轉來的戰(zhàn)犯親友信函和包裹。

戰(zhàn)犯名單的公布,以及允許戰(zhàn)犯、漢奸與其家屬、親友通信等舉措,對于促進戰(zhàn)犯與漢奸們的思想改造,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偵訊工作的全面完成,中央根據(jù)國際國內形勢,審時度勢,及時作出了對日本戰(zhàn)犯進行公開審判的決定。

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上通用的戰(zhàn)犯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一個起訴名單的草案,共包括107名起訴對象,其中70名應當判死刑。

1955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東北工作團譚政文檢察長和孫明齋所長將起訴名單上報中央。

周恩來總理聽取報告之后作了指示。他說:“對日本戰(zhàn)犯的處理,不判處一個死刑,也不判一個無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極少數(shù)。起訴書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確鑿后才能起訴。對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訴。這是中央的決定。”

譚政文檢察長和孫明齋所長返回撫順后,召開檢察院東北工作團和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全體工作人員大會,傳達黨中央的決定和周恩來總理的指示。

當孫明齋向大家宣布了黨中央決定對日本戰(zhàn)犯一個也不判處死刑后,會場內一片嘩然,有的人當即站起來,要求黨中央改變決定。不僅一般干部不能接受,就連一些領導干部也想不通。

譚政文檢察長帶著大家的意見,再次進京向周恩來總理反映干部群眾提出的種種意見,并提議中央改變處理日本戰(zhàn)犯的決定。

周恩來總理聽了譚政文檢察長的匯報之后沉思片刻。他沉重地說:“理解干部和群眾的心情,但是黨中央的決定是不能更改的。只要領導干部思想通了,下邊的一般干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就好做了……所以,黨中央的政策要堅決貫徹落實。再重申一次,一個人也不能殺,不能處以死刑,最大限度地限制判刑人數(shù)。”

譚政文檢察長回到撫順后,再次召開了全體干部大會,傳達了周恩來總理的這一指示。

雖然大多數(shù)干部仍然不能接受黨中央的決定,但鑒于必須服從黨中央,東北工作團不得不重新再次審議了起訴戰(zhàn)犯的名單。

同志們將起訴名單從原來的107人減到45人,取消了處以死刑的70人名單。

最后,向中央遞交的日本戰(zhàn)犯的名單如下:

1、武部六藏;2、古海忠之;3、齋藤美夫;4、中井久二;5、三宅秀也;6、橫山光彥;7、杉元一策;8、佐古龍?;9、原弘志;10、岐部與平;11、今吉均;12、宇津木孟雄;13、田井久二郎;14、木村光明;15、島村三郎;16、鹿毛繁太;17、筑谷章造;18、吉房虎雄;19、柏葉勇一;20、藤原廣之進;21、上坪鐵一;22、蜂須賀重雄;23、堀口正雄;24、野崎茂作;25、溝口嘉夫;26、志村行雄;27、小林喜一;28、西永彰治;29、鈴木啟久;30、藤田茂;31、上坂勝;32、佐佐真之助;33、長島勤;34、船木健次朗;35、鵜野晉太郎;36、?原秀夫;37、富永順太郎;38、城野宏;39、相樂圭二;40、菊地修一;41、永富博之;42、住岡義一;43、大野泰治;44、笠實;45、神野久吉。

名單上的45人都犯有嚴重的罪行,罪惡深重。周恩來總理聽取了譚政文檢察長等人的再次匯報后,終于點頭同意了這份名單。組建特別軍事法庭

1956年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成以法學家賈潛為庭長的特別軍事法庭,著手準備審判日本戰(zhàn)爭罪犯。

賈潛過去曾擔任過豫北平原即司法科科長、冀魯豫行署參議員和司法處長、晉察冀邊區(qū)聯(lián)合高等法院院長、華北人民高等法院審判長,此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

在賈潛被任命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并主持審理日本侵華戰(zhàn)犯分子前,周恩來和賈潛談過一次話。周恩來向他說明情況及布置任務后,賈潛深感責任重大,提出讓領導另選有法律權威的人擔當此任。

周恩來說:“你是毛主席考慮再三的人選,不好更改。你感覺責任重是好事,只有這樣想,才能把事情辦好。我認為你是受過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經驗,在法制建設上你作出過卓越貢獻,在我國你就是有法律權威的人,你不主持讓誰主持?不要推辭了。今天我是給你打招呼,讓你有個思想準備。”

周恩來又接著說:“這次審理的日本戰(zhàn)犯人數(shù)較多,需組織個堅強的班子,如副審判長、審判員等,你先考慮個意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批,然后正式開展工作。毛主席認為,審判日本戰(zhàn)犯在國際上會有很大影響,在審判后可能會有說三道四的,到時你還得發(fā)表文章批駁他們,事先有個準備就好了。”

接受任務后,賈潛經過反復細心考慮,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呈請庭審人員的組成報告。

建議特別軍事法庭的組成名單如下:

副庭長袁光時任解放軍軍事法院副院長。

副庭長朱耀堂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審判員王許生時任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

審判員牛步東時任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

審判員徐有聲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郝紹安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殷建中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張劍時任解放軍軍事法庭審判員。

審判員張向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楊顯之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法庭人員組成后,賈潛多次向法庭成員申明,這次審理日本戰(zhàn)犯的意義和責任,他指出,所有參與審判的工作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認認真真地再次學習我國的和國際的法律文件,并切實執(zhí)行。并規(guī)定法庭成員里的每一個人必須熟悉每個被告人起訴書列舉的犯罪事實、證人證詞、被害人和被害人親屬的控訴書,以及被告人的供詞等具體材料。

當時,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剛剛起步,《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都未來得及制定,供參考的法律只有兩個,一個是1948年11月1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發(fā)布的《懲處戰(zhàn)爭罪犯的命令》,還有一個就是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但是這兩個法律都是針對國內罪犯的,援引懲處這批國際戰(zhàn)犯難以提供恰當?shù)姆梢罁?jù)。而審判罪犯必須遵循的方針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特別軍事法庭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審判的法律依據(jù)。

為此,賈潛庭長組織大家開會,對其具體事件進行了研究。有人提出,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出一個規(guī)定做為法律依據(jù)。大家認為這是個好主意,經過一系列的討論和協(xié)商,于是向中央提出這一建議。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內容如下:

現(xiàn)在在我國關押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我國的戰(zhàn)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對我國人民犯了各種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應該予以嚴懲,但是,鑒于日本投降后十年來情況的變化和現(xiàn)在的處境,鑒于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系的發(fā)展,鑒于這些戰(zhàn)爭犯罪分子在關押期間絕大多數(shù)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xiàn),因此,決定對于這些戰(zhàn)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別予以處理。

現(xiàn)在將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一)對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xiàn)較好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免予起訴。

對于罪行嚴重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關押期間的表現(xiàn)分別從寬處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國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對于他們所犯的罪行,合并論處。

(二)對于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應該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登記的律師為他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五)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六)處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xiàn)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頒布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現(xiàn)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決定》的頒布,使特別軍事法庭的工作人員有了審判的法律根據(jù)。但是,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要以什么樣的程序來進行審判呢?對于這個問題,法庭的工作人員借鑒了蘇聯(lián)審判日本戰(zhàn)犯的程序。

審判程序定下后,工作人員又開始落實證人的證詞。

首先需要尋找的是受害最嚴重地方的證人。將證人找來后,要求他們說實話,講出自己見到的受害事實和受害經過,并要指出是日本的哪一支軍隊在哪一天干的犯罪事實,不能夸大情況,更不能隨意亂說。

有的證人來了以后,說起往事,幾天都吃不下飯,老是詢問工作人員:怎么還不審?槍斃不?見了戰(zhàn)犯讓打不?不打不槍斃?那不干!那還叫我們來干嘛?

工作人員耐心地為證人解釋:判什么刑要由法庭決定,不允許他們在法庭上打人罵人;在法庭上,一切必須以法律為準;這不是報私仇,也不是斗地主,要學會用法律來斗爭罪犯。

經過大量的解釋工作,需要出庭做證的證人表示:在法庭上,不打戰(zhàn)犯也可以,但要做到不罵他們,確是很難做到。

與證人達成協(xié)議后,庭審工作人員又開始和證人們研究需要在法庭上說明的證詞。

因為這些證人多數(shù)沒有文化,如果到法庭上由著他們自己說,3天3夜也說不完。為此,工作人員首先耐心地聽他們把事情的經過講完,再幫助他們抓住重點,為他們重新整理出證詞,讓他們記住,在開庭時將整個事實口述出來。

解決了證人證詞的問題,庭審人員又開始商議關于開庭審判的地址。

最初,工作人員計劃把撫順法庭做為東北的一個審判地點,因為撫順靠近戰(zhàn)犯管理所。

但是,中央方面認為,國際和國內兩次對日本戰(zhàn)犯的審判,都沒有把日本侵略我國東北的罪行突現(xiàn)出來。因此,決定這次審判的重點是日本對東北全面侵略的戰(zhàn)爭罪行,所以,中央決定,將審判地點選擇在沈陽皇姑區(qū)法庭。

基于同一因素,中央又決定,對提起公訴的45名戰(zhàn)犯依據(jù)其不同類型,分作4案起訴:即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鈴木啟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順太郎1人案。

一切工作安排妥當,賈潛分派各地的工作人員分赴東北和山西,準備開庭。出庭前送達《起訴書》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簽發(fā)了《對在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鈴木啟久、富永順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戰(zhàn)爭犯罪案起訴決定書》,并批準了東北工作團為4案已定好的起訴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

6月3日,特別軍事法庭開庭的前5天,撫順管理所受特別軍事法庭委托,向第一批受審的戰(zhàn)犯鈴木啟久等8人送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及其日文譯本。

《公訴書》副本用事實與法律講話,以少而精確為原則,列舉了最重要的、最關鍵的、最易認定的、證據(jù)確鑿的罪行。

這些罪行是根據(jù)920人的控訴、266人的檢舉、836人的證據(jù)最終確定的。

接過《起訴書》,被告人贊許地說道:“舊法律規(guī)定,起訴書只送法官,中國政府卻把它提前送到我們被告人手里,這是從來沒聽過、沒見過的事情,這說明中國審判是正大光明的。”

8名被告人接過《起訴書》,分別在收到簽字單上簽字,他們神情有些緊張,雙手顫抖,有的橫豎找不到落筆的地方。

他們?yōu)g覽《起訴書》,雖然找不見“死刑”2個字,“嚴厲懲處”4個字也并不等于立即處決,但其中卻包含有判處死刑的意思。

他們手捧著《起訴書》,字斟句酌地品讀所列的罪狀,有的每天看4遍、5遍,有的看了8遍。

鈴木啟久說:“《起訴書》上的‘被告承認屬實’與‘被告供認不諱’的表述含義不同,前者‘承認’而不是‘供認’,說明我的認罪態(tài)度不如‘主動’那樣‘大大的好’。”

管理所的送達人員,重復轉達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強調:“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特別軍事法庭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上坂勝等人分別表示:我們的罪行為世界共知,沒有辯護余地,只要法庭給予謝罪的機會就滿足了。

盡管如此,特別軍事法庭還是為犯人們聘請了辯護律師,并在正式的庭審中為被告?zhèn)冏隽?ldquo;有罪辯護”。

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沈陽對第一批戰(zhàn)犯進行了公開審判,分別判處此案的8名被告13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特別軍事法庭在太原開庭公開審理第二批戰(zhàn)犯,判決被告人富永順太郎有期徒刑20年。

6月12日,特別軍事法庭在太原開庭公開審理第三批戰(zhàn)犯,分別判處8名被告8年到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7月1日至25日,軍事法庭在沈陽公開審理第四批戰(zhàn)犯,分別判決28名被告12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的45名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戰(zhàn)爭犯罪分子,經特別軍事法庭分4案審理,全部結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于沈陽和太原分別開庭審理主要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分3批宣布對1017名日本戰(zhàn)犯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決定書》首先認定了這批在押日本戰(zhàn)犯的罪行,同時說明免予起訴的理由。

“決定書”指出:

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應提起公訴交付審判,予以應得懲罰,但是,鑒于日本投降后十年來的情況變化和他們現(xiàn)在的處境,鑒于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系的發(fā)展,同時姑念這些戰(zhàn)犯在關押期間悔罪表現(xiàn)較好,或者是次要的戰(zhàn)爭犯罪分子,因此,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決定》決定:從寬處理,免予起訴,即行釋放。

隨即,赦免釋放的日本戰(zhàn)犯被移交給日本紅十字會,以日本僑民的身份在天津塘沽港乘日本游船回國。

至此,我國關押的1062名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全部處理完畢。

法庭對這45名日本戰(zhàn)爭罪犯從寬處刑,沒有一個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間表現(xiàn)良好,還可以考慮減刑以至于提前釋放。這不僅體現(xiàn)了我國政府的寬大政策和中國人民“不念舊惡”的傳統(tǒng)美德,也充分體現(xiàn)了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日本人民的友好之情。

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在戰(zhàn)犯中間引起震動,鈴木啟久在宣判后對記者說,中國政府的寬大政策“是由中國真正的和平政策產生出來的。只有和平,人類才能幸福。”至于那些被我國政府從寬釋放的戰(zhàn)犯,更是感激涕零。

本書主要參考資料

《中國改造日本戰(zhàn)犯始末》叔弓著群眾出版社

《正義的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zhàn)犯紀實》王戰(zhàn)平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奇緣:一個戰(zhàn)犯管理所長的回憶》金源著崔澤譯解放軍出版社

《日本幽靈:文圖對照?二戰(zhàn)期間侵華戰(zhàn)犯審判紀實》郭曉曄著當代世界出版社

《偵訊日本戰(zhàn)犯紀實》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編著北京新華出版社

《食人魔窟:日本關東軍細菌戰(zhàn)731部隊的戰(zhàn)后秘史》〔日〕森村誠一著駱為龍陳耐軒譯群眾出版社

《不可征服的人們――一個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抗戰(zhàn)》〔英〕詹姆斯?貝特蘭述李一等譯求實出版社

《濟南慘案》駱承烈編寫中國人民政法大學出版社

《濟南五?三十慘案親歷記》駱承烈編寫中國文史出版社

《日本帝國主義侵華史略》劉惠吾劉學照等編著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日軍侵華的自白》群眾出版社

《從戰(zhàn)爭狂人到朋友――改造日本戰(zhàn)犯的成功之路》群眾出版社

《黨史文匯期刊之正義壓倒邪惡的審判》馬明著黨史文匯編輯部山西省史志研究院主辦

《黨史博覽期刊之我參與偵訊日本戰(zhàn)犯始末》李甫山著黨史博覽雜志社

《黨史博覽之毛澤東指令賈潛審日本戰(zhàn)犯》劉勤學著黨史博覽雜志社

《縱橫期刊之1956年中國在沈陽、太原審判日本戰(zhàn)犯實錄》叔弓著縱橫出版社

《在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工作的歲月里》姜永順著新浪博客網

《報道遼寧之撫順復原日本戰(zhàn)犯管理所》王麗敏畢玉才王逸吟著光明網遼寧頻道

《閱讀中國之記錄改造戰(zhàn)犯的內幕過程》五洲傳播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典之歷史的審判――回憶在沈陽審判日本戰(zhàn)爭罪犯》袁光著中國經濟出版社

《湖南文史期刊之審判日車戰(zhàn)犯始束》王和利張家安趙興文著政協(xié)湖南省委員會編長沙出版社

《當代中國重大事件實錄之對日本和偽滿戰(zhàn)犯的改造和審判》楚序平劉劍著華齡出版社

四、庭審準備

●周總理對他們說:“偵訊日本戰(zhàn)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檢察署負責搞吧!”

●檢察長譚政文詼諧地說:“只要犯人開口說話,我就有辦法制服他。”

●周恩來總理沉重地說:“再重申一次,一個人也不能殺!”

● 庭審準備周恩來安排庭審工作

早在1953年11月,根據(jù)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央就開始考慮擬訂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犯的方案。這天,周總理親自召見了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高克林和辦公廳主任李甫山等人。

在會談中,總理對他們說:“日本戰(zhàn)敗投降已有八年了。八年來,國際形勢發(fā)生了很大變化。日本是我國的近鄰,自戰(zhàn)敗投降后一直處于美國的管制下,到現(xiàn)在中日尚無邦交,兩國一衣帶水,建立往來是不可少的。最近,日本的一些民間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探詢侵華日軍人員的下落。日本社會黨國會議員提出了訪問的要求。議員是上層人士,我們關押的戰(zhàn)犯在日本國內與這些議員、上層人士有著廣泛的社會關系,我們要對他們進行教育,爭取使他們有可能成為中日兩國人民友好的橋梁。我國對在押的日本戰(zhàn)犯沒有公布,外界還不知道。中央決定盡快對在押戰(zhàn)犯進行偵訊。戰(zhàn)犯們在侵華戰(zhàn)爭中對中國人民犯下的罪行,我們必須搞清楚,這樣才能起訴、審判或從寬釋放?,F(xiàn)在我國已經建立了人民檢察機關,偵訊日本戰(zhàn)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檢察署負責搞吧!”

當時,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是羅榮桓,他還同時擔任著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任,所以,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日常工作由第一副檢察長高克林主持。

針對檢察署的實際情況,周總理向高克林檢察長指出:“這項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現(xiàn)在檢察機關剛剛建立,人員可能不足,你們可以向公安部請求給以協(xié)助。”

接受周總理交付的任務后,高克林副檢察長主持召開了檢察署黨組會議。會議研究,決定組建一個專門的機構來開展日本戰(zhàn)犯的偵訊工作,并將這項工作交由譚政文副檢察長分管,由李甫山具體考慮并組織實施。

檢察署黨組會議之后,李甫山便著手開始偵訊日本戰(zhàn)犯的準備工作。

當時,中國關押的日本戰(zhàn)犯除了從蘇聯(lián)移交過來的969名犯人外,還有140名日本戰(zhàn)犯關押在太原戰(zhàn)犯管理所。這140名戰(zhàn)犯是日本投降后,被蔣介石、閻錫山網羅的投降日軍,他們在解放后繼續(xù)與中國人民為敵,后來被我人民解放軍捕獲。

在這共計1109名日本戰(zhàn)犯中,從日本投降到1954年間死亡47名,1956年最后處理時為1062名。

對于這些在押的日本戰(zhàn)犯,最高人民檢察署在我國接收之初,便部署了早期的調查偵訊工作。那是早在1951年時,檢察署便派出馬世光、趙維之等7名檢察員,先后到沈陽等地作過一些調查。但在后來,由于朝鮮戰(zhàn)爭的爆發(fā),使調查工作停了下來。

李甫山再次接到偵訊任務后,首先仔細查閱了日本戰(zhàn)犯的簡單資料及當時的管教情況后,再落實了工作所需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及工作步驟、實施計劃等,并作出了全面的詳細計劃,最后隨譚政文副檢察長到政務院向周總理匯報了他們的工作計劃。

周總理聽了他們的匯報后說:“計劃還得當,但關于經費的預算,你們再考慮一下。是否組織戰(zhàn)犯和漢奸出獄到一些地方去參觀,以接受社會現(xiàn)實的教育。這樣的話,預算恐怕就不夠了。”

周總理還對日本戰(zhàn)犯的處理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這些戰(zhàn)犯的罪行比起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甲級戰(zhàn)犯,要輕一些。對這1000多名戰(zhàn)犯,我們不需一一審判,但要把他們所犯的所有罪行都搞清楚。偵訊結束后,將罪行重大的予以起訴審判,多數(shù)戰(zhàn)犯還是要釋放的。對起訴審判的戰(zhàn)犯,也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

周總理又指出:“這些戰(zhàn)犯在日本社會有不少的聯(lián)系和影響。他們侵略中國,殘害中國人民,而他們自己也是戰(zhàn)爭的受害者,有的也是家破人亡。在偵訊工作中,你們要通過耐心地爭取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反對侵略戰(zhàn)爭與爭取和平的朋友。”

領會周總理的指示后,李甫山在偵訊工作預算中又增加了組織戰(zhàn)犯出獄參觀的經費。后經周總理批準,于1956年2月起,由公安、檢察及民政系統(tǒng)聯(lián)合組織實施。

至此,戰(zhàn)犯偵訊準備工作順利完成。集訓偵訊人員

1954年1月,戰(zhàn)犯偵訊準備工作基本就緒后,最高人民檢察署從公安、檢察、大專院校、涉外單位等借調了偵訊員、調查員、書記員、翻譯及其他工作人員,共計200多人,在北京朝陽門真武廟街組辦了為期1個月的集訓班。

集訓班是根據(jù)偵訊工作的需要和偵訊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而開辦的。集訓的目的主要是解決偵訊工作的技術、業(yè)務問題和偵訊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問題。

對日本戰(zhàn)犯和偽滿漢奸的偵訊,是一項政策性、業(yè)務性、責任性很強的重要工作。而現(xiàn)有的檢察人員和借調來的干部,絕大多數(shù)沒有偵訊外籍罪犯的工作經驗,幾乎從來沒有接觸過外國犯人,這樣對偵訊和處理日本戰(zhàn)犯的工作就很陌生。

為此,最高人民檢察署開辦了這個集訓班,并指明由李甫山同志負責培訓。

培訓是保密且全封閉的。培訓的第一天,李甫山便向同志們傳達了周總理及黨中央關于偵訊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犯及偽滿漢奸工作的指示和政策精神,然后組織大家認真學習討論。

學習討論進行了為期一周的時間,通過討論,大家對中央決定偵訊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犯工作的重大意義,有了深刻的認識,也對周總理指示的對戰(zhàn)犯審判的量刑,包括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只判少數(shù),釋放多數(shù)等政策原則及通過改造教育,爭取化敵為友的遠見卓識,有了更深層地理解,并統(tǒng)一了思想認識。

在此基礎上,高檢的有關領導及政法方面的有關專家,就有關偵訊業(yè)務的方式、方法,偵訊的重點和對象及調查取證應注意的事項等分別進行了專題講座。

譚政文副檢察長就如何偵訊日本戰(zhàn)犯和偽滿漢奸作了專題報告。強調對日偽地方行政系統(tǒng)縣級簡任官和軍事系統(tǒng)校官以上的罪犯,要進行單獨的重點偵訊。之所以提出重點偵訊,是為了在偵訊后處理時,便于確定起訴審判對象。

在多次業(yè)務講座中,李甫山就偵訊的具體細節(jié)、常規(guī)方法、重要環(huán)節(jié)及注意事項等,以案例或事例的形式,一一進行深入淺出地講解,并多次強調此項重要工作的工作職能,指出這是一次歷史的審判,我們肩負著神圣使命。此項工作雖然屬于檢察工作的范疇,但絕不局限于檢察系統(tǒng)的職能范圍。除了負責偵查、訊問、調查取證、審訊起訴、支持公訴、免予起訴等工作外,還配合對戰(zhàn)犯與漢奸的處理,參與審判、釋放。并對在押戰(zhàn)犯與漢奸進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是集偵訊、審判、管理、教育、釋放為一身的特殊工作。

李甫山要求大家從國家和民族的大局著想,從身邊工作的小事著手,扎扎實實、認認真真地搞好每一項工作,使這次正義的偵訊審判工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國際社會的認同。

在集訓期間,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將戰(zhàn)犯的思想動態(tài)向偵訊人員作了一場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和我國國際法學家、曾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的梅汝?先生,向集訓班的同志們講解了戰(zhàn)犯處理原則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有關情況。

集訓班臨近結束前,中央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署東北工作團”,簡稱“東北工作團”,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李甫山任團長。

團隊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兩名及委員若干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1個,偵訊室3個。3個偵訊室分別是:第一偵訊室,負責偵訊日本軍隊系統(tǒng)的戰(zhàn)犯。第二偵訊室,負責偵訊在偽“滿洲國”任職的日本軍政警憲戰(zhàn)犯。第三偵訊室,負責偵訊偽“滿洲國”漢奸。

另外,太原在押的日本戰(zhàn)犯由東北工作團統(tǒng)一領導負責,交山西省人民檢察署和公安廳共同偵訊,由山西省公安廳副廳長鄭自興負責。其偵訊事項與撫順的工作團一致。為了協(xié)調太原的偵訊工作,東北工作團先后派出趙維之檢察員和井助國副主任長駐太原指導工作。

同年3月4日,集訓班結束培訓,隨即乘車奔赴撫順和太原等地。順利完成偵訊工作

1954年3月7日,東北工作團來到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拉開了偵訊工作的序幕。

工作團來到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后,先是召開了戰(zhàn)犯大會,告訴戰(zhàn)犯必須如實交待罪行,否則將受到中國人民的嚴懲。隨后,工作團又按照鈴木啟久,武部六藏、城野宏和富永順太郎4個案件分成4個大組。

其中,鈴木啟久是軍隊系統(tǒng),武部六藏是偽滿系統(tǒng),城野宏是山西軍政系統(tǒng),富永順太郎是特務間諜,他們都在侵華過程中犯下了滔天罪行。大組下面又分為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由審訊員、書記員和翻譯等幾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7、8名戰(zhàn)犯的偵訊工作。

各個偵訊小組跟自己的偵訊對象,經過幾個回合的較量,并非是個個戰(zhàn)犯都服服帖帖地接受偵訊。特別是那些將校級戰(zhàn)犯、重點人犯,依然是心懷叵測,等待觀望,頑固不化。即使是來自公安、檢察戰(zhàn)線上的老同志也都有些棘手,心里都暗暗著急。

面對這個情況,工作團在偵訊工作開展不久,即由負責工作團領導工作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譚政文召集開會。

針對工作團少數(shù)同志面對強敵有畏難的情緒,譚政文在講話中指出對敵人決不能有任何畏難情緒,就像強攻敵人的碉堡,只有勇敢向前,不能猶豫后縮。

他還詼諧地說:“這些年來我在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國內外敵人作斗爭中,只有一種犯人不好對付,那就是‘啞巴’。只要犯人開口說話,我就有辦法制服他。”

譚檢察長的講話,為整個工作團的同志們指明了方向,使大家大大增強了信心和斗志,準備勇敢地投入到新的戰(zhàn)斗中。

為了推動偵訊工作的順利進行,工作團還采取了一系列克敵制勝的措施。

據(jù)當時摸底,在戰(zhàn)犯中,非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占多數(shù)。根據(jù)這一情況,為分化瓦解戰(zhàn)犯,孤立上層,打擊少數(shù)頑固反動的罪犯,工作團決定像土改中發(fā)動貧下中農起來揭發(fā)斗爭惡霸地主那樣,對戰(zhàn)犯中的下級軍官進行動員。

當工作團對戰(zhàn)犯偵訊開始時,在尉級以下戰(zhàn)犯中又出現(xiàn)了新的反復。他們惶惶不安,感到深挖罪行的舉動非同以往,怕坦白了吃虧,怕留下殺頭的證據(jù)。

針對這種情況,李甫山主任在動員大會講話中,反復講明我黨“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抗拒從嚴認罪從寬”的政策精神,打消了他們的顧慮。

接著,工作團又組織罪惡嚴重、認罪較好、敢于檢舉的中隊長柴田修藏中尉向尉級以下戰(zhàn)犯作了認罪檢舉的典型示范發(fā)言。

柴田修藏痛哭流涕,認罪懺悔,一口氣講了4個小時,臺下的全體戰(zhàn)犯也流著眼淚,不斷地喊著:“同感!同感!”

隨后,在絕大多數(shù)尉級以下戰(zhàn)犯中,立即掀起了交罪檢舉的高潮。

當然,在偵訊工作中也有不順利的時候,比如警佐鈴木太助以絕食來拒絕工作人員的問話。

為了打擊反動分子,并防止發(fā)生意外,工作團通過管理所把表現(xiàn)頑固的戰(zhàn)犯分子押到各個監(jiān)號,“以好夾壞”,嚴密控制。同時,還抓住幾個戰(zhàn)犯典型,公開揭穿他們的罪惡陰謀。

這樣,經過一段時間,尉級以下戰(zhàn)犯基本上交待清了罪行,他們還寫了檢舉材料,揭發(fā)其他戰(zhàn)犯的罪行。

經過近兩年的時間,工作團協(xié)同管理所通力合作,內審外調,終于順利地完成了對1000多名日本戰(zhàn)犯的全部偵訊工作。

根據(jù)在押戰(zhàn)犯供述的主持犯罪事實或參與犯罪的概述統(tǒng)計,其僅僅是他們執(zhí)行“三光政策”血腥記錄的一部分。確定最后起訴名單

1954年末,中國紅十字會會長李德全、顧問廖承志應邀訪日。為了做好對日工作,中央決定借此向日本公布在押戰(zhàn)犯名單。

戰(zhàn)犯名冊經中國紅十字會訪日代表團交給日本紅十字會后,撫順、太原兩地的戰(zhàn)犯管理所便陸陸續(xù)續(xù)地收到了中、日雙方紅十字會轉來的戰(zhàn)犯親友信函和包裹。

戰(zhàn)犯名單的公布,以及允許戰(zhàn)犯、漢奸與其家屬、親友通信等舉措,對于促進戰(zhàn)犯與漢奸們的思想改造,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偵訊工作的全面完成,中央根據(jù)國際國內形勢,審時度勢,及時作出了對日本戰(zhàn)犯進行公開審判的決定。

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上通用的戰(zhàn)犯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一個起訴名單的草案,共包括107名起訴對象,其中70名應當判死刑。

1955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東北工作團譚政文檢察長和孫明齋所長將起訴名單上報中央。

周恩來總理聽取報告之后作了指示。他說:“對日本戰(zhàn)犯的處理,不判處一個死刑,也不判一個無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極少數(shù)。起訴書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確鑿后才能起訴。對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訴。這是中央的決定。”

譚政文檢察長和孫明齋所長返回撫順后,召開檢察院東北工作團和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全體工作人員大會,傳達黨中央的決定和周恩來總理的指示。

當孫明齋向大家宣布了黨中央決定對日本戰(zhàn)犯一個也不判處死刑后,會場內一片嘩然,有的人當即站起來,要求黨中央改變決定。不僅一般干部不能接受,就連一些領導干部也想不通。

譚政文檢察長帶著大家的意見,再次進京向周恩來總理反映干部群眾提出的種種意見,并提議中央改變處理日本戰(zhàn)犯的決定。

周恩來總理聽了譚政文檢察長的匯報之后沉思片刻。他沉重地說:“理解干部和群眾的心情,但是黨中央的決定是不能更改的。只要領導干部思想通了,下邊的一般干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就好做了……所以,黨中央的政策要堅決貫徹落實。再重申一次,一個人也不能殺,不能處以死刑,最大限度地限制判刑人數(shù)。”

譚政文檢察長回到撫順后,再次召開了全體干部大會,傳達了周恩來總理的這一指示。

雖然大多數(shù)干部仍然不能接受黨中央的決定,但鑒于必須服從黨中央,東北工作團不得不重新再次審議了起訴戰(zhàn)犯的名單。

同志們將起訴名單從原來的107人減到45人,取消了處以死刑的70人名單。

最后,向中央遞交的日本戰(zhàn)犯的名單如下:

1、武部六藏;2、古海忠之;3、齋藤美夫;4、中井久二;5、三宅秀也;6、橫山光彥;7、杉元一策;8、佐古龍?;9、原弘志;10、岐部與平;11、今吉均;12、宇津木孟雄;13、田井久二郎;14、木村光明;15、島村三郎;16、鹿毛繁太;17、筑谷章造;18、吉房虎雄;19、柏葉勇一;20、藤原廣之進;21、上坪鐵一;22、蜂須賀重雄;23、堀口正雄;24、野崎茂作;25、溝口嘉夫;26、志村行雄;27、小林喜一;28、西永彰治;29、鈴木啟久;30、藤田茂;31、上坂勝;32、佐佐真之助;33、長島勤;34、船木健次朗;35、鵜野晉太郎;36、?原秀夫;37、富永順太郎;38、城野宏;39、相樂圭二;40、菊地修一;41、永富博之;42、住岡義一;43、大野泰治;44、笠實;45、神野久吉。

名單上的45人都犯有嚴重的罪行,罪惡深重。周恩來總理聽取了譚政文檢察長等人的再次匯報后,終于點頭同意了這份名單。組建特別軍事法庭

1956年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組成以法學家賈潛為庭長的特別軍事法庭,著手準備審判日本戰(zhàn)爭罪犯。

賈潛過去曾擔任過豫北平原即司法科科長、冀魯豫行署參議員和司法處長、晉察冀邊區(qū)聯(lián)合高等法院院長、華北人民高等法院審判長,此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

在賈潛被任命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并主持審理日本侵華戰(zhàn)犯分子前,周恩來和賈潛談過一次話。周恩來向他說明情況及布置任務后,賈潛深感責任重大,提出讓領導另選有法律權威的人擔當此任。

周恩來說:“你是毛主席考慮再三的人選,不好更改。你感覺責任重是好事,只有這樣想,才能把事情辦好。我認為你是受過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經驗,在法制建設上你作出過卓越貢獻,在我國你就是有法律權威的人,你不主持讓誰主持?不要推辭了。今天我是給你打招呼,讓你有個思想準備。”

周恩來又接著說:“這次審理的日本戰(zhàn)犯人數(shù)較多,需組織個堅強的班子,如副審判長、審判員等,你先考慮個意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批,然后正式開展工作。毛主席認為,審判日本戰(zhàn)犯在國際上會有很大影響,在審判后可能會有說三道四的,到時你還得發(fā)表文章批駁他們,事先有個準備就好了。”

接受任務后,賈潛經過反復細心考慮,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呈請庭審人員的組成報告。

建議特別軍事法庭的組成名單如下:

副庭長袁光時任解放軍軍事法院副院長。

副庭長朱耀堂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審判員王許生時任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

審判員牛步東時任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

審判員徐有聲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郝紹安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殷建中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張劍時任解放軍軍事法庭審判員。

審判員張向前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員楊顯之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審判法庭人員組成后,賈潛多次向法庭成員申明,這次審理日本戰(zhàn)犯的意義和責任,他指出,所有參與審判的工作人員,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認認真真地再次學習我國的和國際的法律文件,并切實執(zhí)行。并規(guī)定法庭成員里的每一個人必須熟悉每個被告人起訴書列舉的犯罪事實、證人證詞、被害人和被害人親屬的控訴書,以及被告人的供詞等具體材料。

當時,新中國的法制建設剛剛起步,《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都未來得及制定,供參考的法律只有兩個,一個是1948年11月1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發(fā)布的《懲處戰(zhàn)爭罪犯的命令》,還有一個就是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但是這兩個法律都是針對國內罪犯的,援引懲處這批國際戰(zhàn)犯難以提供恰當?shù)姆梢罁?jù)。而審判罪犯必須遵循的方針是“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特別軍事法庭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審判的法律依據(jù)。

為此,賈潛庭長組織大家開會,對其具體事件進行了研究。有人提出,可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出一個規(guī)定做為法律依據(jù)。大家認為這是個好主意,經過一系列的討論和協(xié)商,于是向中央提出這一建議。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內容如下:

現(xiàn)在在我國關押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我國的戰(zhàn)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對我國人民犯了各種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應該予以嚴懲,但是,鑒于日本投降后十年來情況的變化和現(xiàn)在的處境,鑒于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系的發(fā)展,鑒于這些戰(zhàn)爭犯罪分子在關押期間絕大多數(shù)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xiàn),因此,決定對于這些戰(zhàn)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別予以處理。

現(xiàn)在將處理在押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關事項規(guī)定如下:

(一)對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xiàn)較好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免予起訴。

對于罪行嚴重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關押期間的表現(xiàn)分別從寬處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國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對于他們所犯的罪行,合并論處。

(二)對于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應該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登記的律師為他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五)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六)處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xiàn)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頒布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現(xiàn)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決定》的頒布,使特別軍事法庭的工作人員有了審判的法律根據(jù)。但是,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要以什么樣的程序來進行審判呢?對于這個問題,法庭的工作人員借鑒了蘇聯(lián)審判日本戰(zhàn)犯的程序。

審判程序定下后,工作人員又開始落實證人的證詞。

首先需要尋找的是受害最嚴重地方的證人。將證人找來后,要求他們說實話,講出自己見到的受害事實和受害經過,并要指出是日本的哪一支軍隊在哪一天干的犯罪事實,不能夸大情況,更不能隨意亂說。

有的證人來了以后,說起往事,幾天都吃不下飯,老是詢問工作人員:怎么還不審?槍斃不?見了戰(zhàn)犯讓打不?不打不槍斃?那不干!那還叫我們來干嘛?

工作人員耐心地為證人解釋:判什么刑要由法庭決定,不允許他們在法庭上打人罵人;在法庭上,一切必須以法律為準;這不是報私仇,也不是斗地主,要學會用法律來斗爭罪犯。

經過大量的解釋工作,需要出庭做證的證人表示:在法庭上,不打戰(zhàn)犯也可以,但要做到不罵他們,確是很難做到。

與證人達成協(xié)議后,庭審工作人員又開始和證人們研究需要在法庭上說明的證詞。

因為這些證人多數(shù)沒有文化,如果到法庭上由著他們自己說,3天3夜也說不完。為此,工作人員首先耐心地聽他們把事情的經過講完,再幫助他們抓住重點,為他們重新整理出證詞,讓他們記住,在開庭時將整個事實口述出來。

解決了證人證詞的問題,庭審人員又開始商議關于開庭審判的地址。

最初,工作人員計劃把撫順法庭做為東北的一個審判地點,因為撫順靠近戰(zhàn)犯管理所。

但是,中央方面認為,國際和國內兩次對日本戰(zhàn)犯的審判,都沒有把日本侵略我國東北的罪行突現(xiàn)出來。因此,決定這次審判的重點是日本對東北全面侵略的戰(zhàn)爭罪行,所以,中央決定,將審判地點選擇在沈陽皇姑區(qū)法庭。

基于同一因素,中央又決定,對提起公訴的45名戰(zhàn)犯依據(jù)其不同類型,分作4案起訴:即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鈴木啟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順太郎1人案。

一切工作安排妥當,賈潛分派各地的工作人員分赴東北和山西,準備開庭。出庭前送達《起訴書》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簽發(fā)了《對在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鈴木啟久、富永順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戰(zhàn)爭犯罪案起訴決定書》,并批準了東北工作團為4案已定好的起訴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

6月3日,特別軍事法庭開庭的前5天,撫順管理所受特別軍事法庭委托,向第一批受審的戰(zhàn)犯鈴木啟久等8人送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及其日文譯本。

《公訴書》副本用事實與法律講話,以少而精確為原則,列舉了最重要的、最關鍵的、最易認定的、證據(jù)確鑿的罪行。

這些罪行是根據(jù)920人的控訴、266人的檢舉、836人的證據(jù)最終確定的。

接過《起訴書》,被告人贊許地說道:“舊法律規(guī)定,起訴書只送法官,中國政府卻把它提前送到我們被告人手里,這是從來沒聽過、沒見過的事情,這說明中國審判是正大光明的。”

8名被告人接過《起訴書》,分別在收到簽字單上簽字,他們神情有些緊張,雙手顫抖,有的橫豎找不到落筆的地方。

他們?yōu)g覽《起訴書》,雖然找不見“死刑”2個字,“嚴厲懲處”4個字也并不等于立即處決,但其中卻包含有判處死刑的意思。

他們手捧著《起訴書》,字斟句酌地品讀所列的罪狀,有的每天看4遍、5遍,有的看了8遍。

鈴木啟久說:“《起訴書》上的‘被告承認屬實’與‘被告供認不諱’的表述含義不同,前者‘承認’而不是‘供認’,說明我的認罪態(tài)度不如‘主動’那樣‘大大的好’。”

管理所的送達人員,重復轉達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強調:“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特別軍事法庭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他辯護。”

上坂勝等人分別表示:我們的罪行為世界共知,沒有辯護余地,只要法庭給予謝罪的機會就滿足了。

盡管如此,特別軍事法庭還是為犯人們聘請了辯護律師,并在正式的庭審中為被告?zhèn)冏隽?ldquo;有罪辯護”。

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沈陽對第一批戰(zhàn)犯進行了公開審判,分別判處此案的8名被告13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特別軍事法庭在太原開庭公開審理第二批戰(zhàn)犯,判決被告人富永順太郎有期徒刑20年。

6月12日,特別軍事法庭在太原開庭公開審理第三批戰(zhàn)犯,分別判處8名被告8年到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7月1日至25日,軍事法庭在沈陽公開審理第四批戰(zhàn)犯,分別判決28名被告12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的45名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戰(zhàn)爭犯罪分子,經特別軍事法庭分4案審理,全部結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于沈陽和太原分別開庭審理主要的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分3批宣布對1017名日本戰(zhàn)犯免予起訴。

《免予起訴決定書》首先認定了這批在押日本戰(zhàn)犯的罪行,同時說明免予起訴的理由。

“決定書”指出:

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應提起公訴交付審判,予以應得懲罰,但是,鑒于日本投降后十年來的情況變化和他們現(xiàn)在的處境,鑒于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系的發(fā)展,同時姑念這些戰(zhàn)犯在關押期間悔罪表現(xiàn)較好,或者是次要的戰(zhàn)爭犯罪分子,因此,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zhàn)爭中戰(zhàn)爭犯罪分子的決定》決定:從寬處理,免予起訴,即行釋放。

隨即,赦免釋放的日本戰(zhàn)犯被移交給日本紅十字會,以日本僑民的身份在天津塘沽港乘日本游船回國。

至此,我國關押的1062名日本戰(zhàn)爭犯罪分子全部處理完畢。

法庭對這45名日本戰(zhàn)爭罪犯從寬處刑,沒有一個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間表現(xiàn)良好,還可以考慮減刑以至于提前釋放。這不僅體現(xiàn)了我國政府的寬大政策和中國人民“不念舊惡”的傳統(tǒng)美德,也充分體現(xiàn)了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對日本人民的友好之情。

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在戰(zhàn)犯中間引起震動,鈴木啟久在宣判后對記者說,中國政府的寬大政策“是由中國真正的和平政策產生出來的。只有和平,人類才能幸福。”至于那些被我國政府從寬釋放的戰(zhàn)犯,更是感激涕零。

本書主要參考資料

《中國改造日本戰(zhàn)犯始末》叔弓著群眾出版社

《正義的審判――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zhàn)犯紀實》王戰(zhàn)平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奇緣:一個戰(zhàn)犯管理所長的回憶》金源著崔澤譯解放軍出版社

《日本幽靈:文圖對照?二戰(zhàn)期間侵華戰(zhàn)犯審判紀實》郭曉曄著當代世界出版社

《偵訊日本戰(zhàn)犯紀實》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編著北京新華出版社

《食人魔窟:日本關東軍細菌戰(zhàn)731部隊的戰(zhàn)后秘史》〔日〕森村誠一著駱為龍陳耐軒譯群眾出版社

《不可征服的人們――一個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抗戰(zhàn)》〔英〕詹姆斯?貝特蘭述李一等譯求實出版社

《濟南慘案》駱承烈編寫中國人民政法大學出版社

《濟南五?三十慘案親歷記》駱承烈編寫中國文史出版社

《日本帝國主義侵華史略》劉惠吾劉學照等編著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日軍侵華的自白》群眾出版社

《從戰(zhàn)爭狂人到朋友――改造日本戰(zhàn)犯的成功之路》群眾出版社

《黨史文匯期刊之正義壓倒邪惡的審判》馬明著黨史文匯編輯部山西省史志研究院主辦

《黨史博覽期刊之我參與偵訊日本戰(zhàn)犯始末》李甫山著黨史博覽雜志社

《黨史博覽之毛澤東指令賈潛審日本戰(zhàn)犯》劉勤學著黨史博覽雜志社

《縱橫期刊之1956年中國在沈陽、太原審判日本戰(zhàn)犯實錄》叔弓著縱橫出版社

《在撫順戰(zhàn)犯管理所工作的歲月里》姜永順著新浪博客網

《報道遼寧之撫順復原日本戰(zhàn)犯管理所》王麗敏畢玉才王逸吟著光明網遼寧頻道

《閱讀中國之記錄改造戰(zhàn)犯的內幕過程》五洲傳播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典之歷史的審判――回憶在沈陽審判日本戰(zhàn)爭罪犯》袁光著中國經濟出版社

《湖南文史期刊之審判日車戰(zhàn)犯始束》王和利張家安趙興文著政協(xié)湖南省委員會編長沙出版社

《當代中國重大事件實錄之對日本和偽滿戰(zhàn)犯的改造和審判》楚序平劉劍著華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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