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2:24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

— 47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附錄

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選舉辦法

(本文為參考資料)

鄉(xiāng)(鎮(zhèn)) 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選舉法》和有關規(guī)定, 結合本選區(qū)實際情況, 制定本

辦法。

二、選舉工作由鄉(xiāng)(鎮(zhèn)) 選舉委員會負責主持實施。

三、按照鄉(xiāng)(鎮(zhèn)) 選舉委員會的安排, 本選區(qū)應選人

大代表名, 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一名, 實

行差額選舉。

四、鄉(xiāng)(鎮(zhèn))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鄉(xiāng)

(鎮(zhèn)) 行政區(qū)內, 年滿18 周歲, 享有政治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公民。

五、選民憑身份證領取選票。

六、各選區(qū)應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

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流動票箱的設置, 限于因患有疾病

等原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選民。選舉大會現(xiàn)場和各

投票站應設置秘密寫票處。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或委派專人主

持。設投票站的要確定一個為中心投票站, 采取選舉大會的形式進

— 48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行投票。分設的各個投票站由選區(qū)投票選舉主持人指派一名負責

人, 并予以公布。

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民對于選票上的代表候選

人可以投贊成票, 可以投反對票, 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 也可以

棄權。對代表候選人投贊成票的, 在其姓名右邊的符號欄內劃

“○”; 投反對票的, 在其姓名右邊的符號欄內劃“ ×”; 棄權的不

劃任何符號; 如另選其他選民, 就在另選他人欄內的空格中寫上被

選人的姓名, 在符號欄內劃“○”, 并對原候選人劃“ ×”, 表示反

對。另選一人, 必須反對一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其他選民。

填寫選票要用藍黑色水筆或簽字筆, 字跡要清楚, 符號要準

確, 不能涂改。填寫選票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 或者符號書寫不清, 無

法辨認的按棄權處理。

八、選區(qū)全體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 選區(qū)收回的選票數(shù)等于或

少于發(fā)出的選票數(shù), 選舉有效; 參選選民未過半數(shù), 或收回的選票

多于發(fā)出的選票, 選舉無效, 應從新進行選舉。每張選票上所選的

人數(shù), 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 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

效票。

九、獲得參加投票選民過半數(shù)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shù)超過應選代

表名額時, 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 應

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當選。另行選舉時,

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 依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

表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 候選人為二人。代表候選人以得票

多的當選。但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經過兩次選舉仍未

能選足應選名額時, 可以不再進行選舉, 保留缺額。

十、選舉設監(jiān)票人兩名, 其中總監(jiān)票人一名。監(jiān)票人由選民推

薦的人擔任, 總監(jiān)票人由選區(qū)工作組在監(jiān)票人中指定??偙O(jiān)票人和

監(jiān)票人在選舉委員會領導下對發(fā)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jiān)督。

選舉采用人工計票, 選區(qū)設計票人名, 其中總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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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名, 計票人由選民推薦的人擔任, 總計票人由選區(qū)工作組在計票人

中指定, 在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 正式代表候選人及其直系親屬

不得設為監(jiān)、計票人。

十一、委托投票的, 須憑委托投票認可證, 每一選民接受的委

托不得超過三人。

十二、投票結束后, 選舉大會的票箱當場開箱計票; 投票站的

票箱和流動票箱, 應集中到選區(qū)工作組, 在監(jiān)票人的監(jiān)督下統(tǒng)一開

箱計票。計票結果于當日張榜公布。

鄉(xiāng)(鎮(zhèn)) 選舉委員會

年月日

— 50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

(1983 年3 月5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便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中

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一、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

選舉委員會??h、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選舉委員會的組

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

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 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

二、選舉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 進行選民登記, 審查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對

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并做出決定;

(三) 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

選代表的名額;

名單

(;

四) 根據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 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

(五) 規(guī)定選舉日期;

(六)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選舉委員會指導鄉(xiāng)、民族

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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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經選舉委員會確認, 不

行使選舉權利。

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 正在受偵

查、起訴、審判的人,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在被羈押

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五、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

利的;(

二) 被羈押, 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五) 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 由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

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 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或者委托

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

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

六、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駐地在市區(qū)內的, 其所屬機關、團

體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 參加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選舉, 不參加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七、駐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

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 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

參加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八、選區(qū)的大小, 按照每一選區(qū)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九、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 不能回

原選區(qū)參加選舉的, 經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認可, 可以書面委托

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選區(qū)代為投票。

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是沒有轉出戶口的, 在取得原選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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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選民資格的證明后, 可以在現(xiàn)居住地的選區(qū)參加選舉。

十、每一選民(三人以上附議) 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 不

得超過本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

候選人名單, 選舉委員會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經過預選確定的, 按得票多少的順序

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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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1983 年10 月29 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 年8 月27 日天津市第

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

〈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

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9 年8 月16 日天津市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

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 根據1992 年6 月8 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

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

正; 根據1995 年7 月10 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級以

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

據2000 年11 月8 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

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

2006 年7 月13 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

2010 年9 月25 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七

次修正; 根據2016 年5 月27 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規(guī)的決定》第八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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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

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備案。

— 47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附錄

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選舉辦法

(本文為參考資料)

鄉(xiāng)(鎮(zhèn)) 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代表大會選舉法》和有關規(guī)定, 結合本選區(qū)實際情況, 制定本

辦法。

二、選舉工作由鄉(xiāng)(鎮(zhèn)) 選舉委員會負責主持實施。

三、按照鄉(xiāng)(鎮(zhèn)) 選舉委員會的安排, 本選區(qū)應選人

大代表名, 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一名, 實

行差額選舉。

四、鄉(xiāng)(鎮(zhèn))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鄉(xiāng)

(鎮(zhèn)) 行政區(qū)內, 年滿18 周歲, 享有政治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公民。

五、選民憑身份證領取選票。

六、各選區(qū)應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

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流動票箱的設置, 限于因患有疾病

等原因行動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選民。選舉大會現(xiàn)場和各

投票站應設置秘密寫票處。投票選舉由選舉委員會或委派專人主

持。設投票站的要確定一個為中心投票站, 采取選舉大會的形式進

— 48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行投票。分設的各個投票站由選區(qū)投票選舉主持人指派一名負責

人, 并予以公布。

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民對于選票上的代表候選

人可以投贊成票, 可以投反對票, 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 也可以

棄權。對代表候選人投贊成票的, 在其姓名右邊的符號欄內劃

“○”; 投反對票的, 在其姓名右邊的符號欄內劃“ ×”; 棄權的不

劃任何符號; 如另選其他選民, 就在另選他人欄內的空格中寫上被

選人的姓名, 在符號欄內劃“○”, 并對原候選人劃“ ×”, 表示反

對。另選一人, 必須反對一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其他選民。

填寫選票要用藍黑色水筆或簽字筆, 字跡要清楚, 符號要準

確, 不能涂改。填寫選票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 或者符號書寫不清, 無

法辨認的按棄權處理。

八、選區(qū)全體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投票, 選區(qū)收回的選票數(shù)等于或

少于發(fā)出的選票數(shù), 選舉有效; 參選選民未過半數(shù), 或收回的選票

多于發(fā)出的選票, 選舉無效, 應從新進行選舉。每張選票上所選的

人數(shù), 等于或少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有效票, 多于應選人數(shù)的為無

效票。

九、獲得參加投票選民過半數(shù)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shù)超過應選代

表名額時, 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shù)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 應

當就票數(shù)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 以得票多的當選。另行選舉時,

根據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 依照法定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

表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 候選人為二人。代表候選人以得票

多的當選。但得票數(shù)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經過兩次選舉仍未

能選足應選名額時, 可以不再進行選舉, 保留缺額。

十、選舉設監(jiān)票人兩名, 其中總監(jiān)票人一名。監(jiān)票人由選民推

薦的人擔任, 總監(jiān)票人由選區(qū)工作組在監(jiān)票人中指定??偙O(jiān)票人和

監(jiān)票人在選舉委員會領導下對發(fā)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jiān)督。

選舉采用人工計票, 選區(qū)設計票人名, 其中總計票

— 49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名, 計票人由選民推薦的人擔任, 總計票人由選區(qū)工作組在計票人

中指定, 在監(jiān)票人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 正式代表候選人及其直系親屬

不得設為監(jiān)、計票人。

十一、委托投票的, 須憑委托投票認可證, 每一選民接受的委

托不得超過三人。

十二、投票結束后, 選舉大會的票箱當場開箱計票; 投票站的

票箱和流動票箱, 應集中到選區(qū)工作組, 在監(jiān)票人的監(jiān)督下統(tǒng)一開

箱計票。計票結果于當日張榜公布。

鄉(xiāng)(鎮(zhèn)) 選舉委員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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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

(1983 年3 月5 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便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

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中

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一、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

選舉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選舉委員會的組

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

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 辦理選舉的具體事務。

二、選舉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 進行選民登記, 審查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對

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并做出決定;

(三) 劃分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

選代表的名額;

名單

(;

四) 根據較多數(shù)選民的意見, 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的

(五) 規(guī)定選舉日期;

(六)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選舉委員會指導鄉(xiāng)、民族

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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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三、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經選舉委員會確認, 不

行使選舉權利。

四、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 正在受偵

查、起訴、審判的人,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 在被羈押

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五、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一)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

利的;(

二) 被羈押, 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jiān)視居住的;

(四) 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五) 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 由選舉委員會和執(zhí)行監(jiān)禁、羈押、拘

留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機關共同決定, 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或者委托

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代為投票。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

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qū)參加選舉。

六、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駐地在市區(qū)內的, 其所屬機關、團

體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 參加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

選舉, 不參加市、市轄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七、駐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

業(yè)事業(yè)組織的職工, 可以只參加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不

參加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八、選區(qū)的大小, 按照每一選區(qū)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九、選民在選舉期間臨時在外地勞動、工作或者居住, 不能回

原選區(qū)參加選舉的, 經原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認可, 可以書面委托

有選舉權的親屬或者其他選民在原選區(qū)代為投票。

選民實際上已經遷居外地但是沒有轉出戶口的, 在取得原選區(qū)

— 52 —

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選民資格的證明后, 可以在現(xiàn)居住地的選區(qū)參加選舉。

十、每一選民(三人以上附議) 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 不

得超過本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都應當列入代表

候選人名單, 選舉委員會不得調換或者增減。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經過預選確定的, 按得票多少的順序

排列。

— 53 —

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

代表選舉實施細則

(1983 年10 月29 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 年8 月27 日天津市第

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

〈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

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9 年8 月16 日天津市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

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

次修正; 根據1992 年6 月8 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

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次修

正; 根據1995 年7 月10 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級以

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

據2000 年11 月8 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

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

2006 年7 月13 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區(qū)、縣級以下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

2010 年9 月25 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七

次修正; 根據2016 年5 月27 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規(guī)的決定》第八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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