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qū)進行,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
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后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
政治權利期滿后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 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后
遷出原選區(qū)的, 列入新遷入的選區(qū)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的和依照法
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 經選舉委員會確認, 不列入
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實行憑
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 并應當發(fā)給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 可以在選民
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
意見, 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 可
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
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后決定。